參加跳廣場舞猝死,組織者需要承擔責任嗎?
小張是廣場舞愛好者,經常在小區群里組織大家一起去小區廣場上跳舞。一天,小張像往常一樣組織大家去跳廣場舞,結果其中一位大媽在跳舞過程中突然暈倒昏迷了。小張和其他幾個跳舞人員趕緊盡力施救并撥打急救電話把大媽送到醫院。但是大媽經搶救無效死亡,醫院診斷死因為心源性猝死。那麼,小張作為廣場舞組織者是否應當對大媽的死亡負責呢?
山東升信律師事務所律師鄧楠說:「本案中,小張通過小區群組織成員自愿參加跳廣場舞屬于文娛活動,并非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活動,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關于群眾活動組織者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結合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甘風險’規則的出台,明確了文體活動中如發生人身損害,只要參與者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組織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則無需承擔責任。具體到本案:第一,大媽跳舞過程中發生意外死亡,死因系心源性猝死,并非他人行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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